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怎样建设改造,谁来运行维护,又如何监督管理?从1月1日起,《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》正式施行,这些问题都有了法律规定。据悉,这是全国首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。
浙江是全国首个全面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省份,从2003年至今,全省90%以上的行政村都已陆续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各级财政每年投入设施运行维护的资金近7亿元。
据了解,由于农村地域广阔,城乡之间的生活污水来源、成分、数量、处理要求等差异很大,而且不同农村地区,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、工艺、运行要求、管理模式等也有着明显差异,因此亟须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。
记者看到,该《条例》对农村生活污水与处理设施的范围、政府部门的建设与监管职责、运行维护单位的行为规范及其与设施使用人的职责边界、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都予以明确规定,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法律空白,也标志着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。
此外,《条例》还提出今后将按照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,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。而今后,浙江农民在建设农房时,也应当同步建成化粪池、隔油池等户内处理设施,并对这部分设施进行日常维护,村民则有权举报任何破坏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个人或单位。